上海青浦重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8民初2967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顾荷英,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一鸣,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青浦重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福泉山路XXX号XXX层。
法定代表人:陆战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仪,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上海青浦重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1年4月2日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陆晓云






人民陪审员


刘美娟






人民陪审员


徐振康






书 记 员


王 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