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重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青浦重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新丰村村民委员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终10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青浦重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陆战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仪,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新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范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静燕,女。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青浦重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新丰村村民委员会、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8民初6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为1,15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 毅
审 判 员  黄 亮
审 判 员  郑 璐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冯则煜
书 记 员  王一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