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03民初1086号
原告:徐州通源水泥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潘塘办事处潘塘村内。
法定代表人:张思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琪琪,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邳州市宿羊山镇宿羊山街。
法定代表人:何立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通源水泥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原告徐州通源水泥管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徐州通源水泥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审判员 刘松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党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