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82民初10650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委托代理人:胡正刚,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宿羊山镇宿羊山街。
法定代表人:何星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苏永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审理,因原告***既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杲 莉
人民陪审员 王 兰
人民陪审员 薛筱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鲁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