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0650某某与江苏永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82民初10650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委托代理人:胡正刚,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宿羊山镇宿羊山街。
法定代表人:何星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苏永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审理,因原告***既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杲 莉
人民陪审员 王 兰
人民陪审员 薛筱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鲁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