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82民初6580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刚,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宿羊山镇宿羊山街。
法定代表人:何立瑞,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永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杲 莉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涛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