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83执2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工业科技学院,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大学路**。
法定代表人:张富明,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四川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柯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西南镇飞凫路**
法定代表人:罗义川,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6月1日出生,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div>
申请执行人四川工业科技学院与被执行人四川柯比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川0683民初15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柯比建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绵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德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明的财产信息及采取的措施如下:
1.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柯比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为2021年3月4日,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2,796.00元;
2.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绵竹市剑南镇飞凫路的不动产[书证号:监证000162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竹国用(20010)字第1115号]进行了评估、拍卖,但案外人张光英已就该不动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现还在诉讼中,暂无法继续处置;
3.以505,2400.00元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柯比建设有限公司在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但该工程尚未结算,暂无法执行。
本院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无新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冻结、查封财产期限届满前,债务还未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继续冻结、查封,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后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建军
审 判 员 沈 黎
审 判 员 王 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罗 丹
书 记 员 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