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3执异29号
案外人:张光英,女,汉族,1963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
申请执行人:四川工业科技学院,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大学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张富明,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四川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柯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西南镇飞凫路54号。
法定代表人:罗义川,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
利害关系人:张云,男,汉族,1971年6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工业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工业学院)与被执行人**、四川柯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光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张光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20)川0683执213号一案中对位于绵竹市剑南镇飞凫路的房产(房权证号:竹房权证监字**号,其中商业用房登记建筑面积为733.82㎡、住宅用房登记建筑面积为554.22㎡)、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竹国用(2011)字第**号)、无证建构筑物、林木(以下统称为案涉房产)的拍卖。事实及理由:张光英在知晓案涉房产已进入拍卖程序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0年9月2日向绵竹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被受理后,张光英也多次向执行人员书面提出停止拍卖案涉房产的请求,但执行人员均不予理会,仍继续执行,导致案涉房产于2020年9月25日被拍卖成交。绵竹法院片面认为房产证、土地证登记在**名下就属于**个人所有,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均未通知张光英,剥夺了张光英作为共有人应享有的权利。该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绵竹法院未按法律规定及时通知张光英,导致张光英一系列权利无法行使,严重侵害张光英的合法权益。张光英作为案涉房产的共有权人,在该财产被处置时享有优先购买权。张光英已向法院提交了结婚证及案涉房产系张光英与被执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一系列相关证据材料,但法院仍未明确告知张光英,导致张光英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川国通房估字(2020)第06-205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记载,案涉房产仅商业部分就价值488.72万元,住宅335.30万元,此估价远低于市场价格,此外还有部分土地未办理产权证书,绵竹法院却整体拍卖处置,执行标的为500万元却查封了被执行人1000多万元的财产,严重超标的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明确规定如果“需要查封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相关部门以不动产登记在同一权利证书下为由提出不能办理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在对不动产进行整体查封后,经被执行人申请,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在(2020)川0683执213号一案中,主债务人系四川柯比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只是保证人,在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且案涉房产可分割的情况下,绵竹法院仍未做分割整体拍卖案涉房产,严重影响张光英的合法权益。案涉房产中商业部分和住宅部分是完全分割开的,有不同的通道进出。张光英亦向房屋登记机构了解到,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只要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即可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分割房产,由房屋登记机构测绘后确定是否办理相应权属证书。若涉及抵押、查封等情况,需经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后才能进行分割办理。绵竹法院在案涉房产物理属性上和经济属性上完全可以分割的情况下,却仍对案涉房产整体进行执行拍卖。绵竹法院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未向房屋登记机构了解核实案涉房产是否能够分割办理权属证书,超价值查封、拍卖案涉房产,严重侵害张光英的合法权益。
案外人张光英提交的证据有:(2020)川0683执21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复印件1份。
申请执行人工业学院及被执行人**、柯比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利害关系人张云辩称,绵竹法院对案涉房产进行拍卖,张云在拍卖平台上合法竞拍买下案涉房产,款项已全额支付,张云不同意案外人张光英的异议请求。
利害关系人张云提交的证据有:《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复印件1份、《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2张、《中国银行跨行人民币汇款凭证》复印件1张。
经审查查明:工业学院与柯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9)川0683民初1560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四川柯比建设有限公司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二、若被告四川柯比建设有限公司未能在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则不仅应由被告四川柯比建设有限公司及时还清所有借款本金,还应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时止,以未归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9‰的利率标准向原告四川工业科技学院支付逾期还款的资金利息;三、被告**自愿对以上应由被告四川柯比建设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原告四川工业科技学院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此后,因柯比公司、**未履行义务,工业学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川0683执213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柯比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案涉房产。经本院向绵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案涉房产所涉土地登记用途为综合,具体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
本院委托四川国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川国通房估字(2020)第06-205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对案涉房产评估价值为911.02万元。本院向案件当事人送达了该评估报告,并告知有权对报告提出异议。2020年7月10日,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认为评估价值过低等,2020年7月14日,四川国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其异议进行了书面回复。
2020年3月19日,本院作出(2020)川0683执2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绵竹市剑南镇飞凫路的不动产[书证号:监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竹国用(20010)字第**号]。2020年7月6日,本院向案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告知将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案涉房产、首次拍卖起拍价不低于参考价70%、二次拍卖起拍价不低于首次拍卖流拍价80%。
2020年8月4日,本院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载明:拍卖时间为2020年9月4日10时至2020年9月5日10止,起拍价为729万元。《竞买须知》第六条载明:“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20年8月24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本次拍卖因无人出价而流拍。2020年9月8日,本院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载明:拍卖时间为2020年9月24日10时至2020年9月25日10止,起拍价为584万元。《竞买须知》第六条载明:“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20年9月16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本次拍卖中,利害关系人张云以最高应价胜出,拍卖成交价格为584万元。
另查明:在(2020)川0683执213号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张光英于2020年8月11日,以执行案所涉及的债务不是张光英与**的夫妻共同债务,对案涉房产的执行侵犯了共有人即张光英的合法权益,不能执行张光英的份额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对案涉房产的拍卖等执行程序。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裁定驳回张光英的异议请求。张光英不服,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对案涉房产的拍卖程序、确认案涉房产的50%归其所有,并依法分割,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川0683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张光英系案涉房产的共同共有人、驳回张光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张光英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中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将前述房产、土地使用权分割后再依法执行。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川06民终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涉房产登记的权利人也为**,因此,本院对案涉房产采取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案涉房产已经拍卖成交,案外人张光英对本院拍卖行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该拍卖,因此,本案应审查该拍卖行为是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规定的情形,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案涉拍卖不存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情形,因此,本案主要审查案涉拍卖是否存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情形,从该两项规定来看,要撤销案涉拍卖,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二是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针对案外人张光英的异议理由,分别评判如下:
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期间未停止拍卖的问题。首先,张光英于2020年8月11日提出的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其异议理由不足以排除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依法裁定驳回张光英的异议请求,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均认同,因此,本院对案涉房产进行拍卖,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本案中,张光英提出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张光英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根据《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的规定,应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而本院未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存在不妥,但现有证据不能反映案涉拍卖存在损害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以及竞买人的利益。
关于优先购买权。首先,张光英于2020年8月11日提出执行异议时,虽提交有《结婚证》复印件、《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等证据,但其主张的是排除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并未明确请求确认其优先购买权。其次,拍卖前,本院依法裁定对案涉房产进行拍卖,并向被执行人**送达,公告后也及时告知**,而张光英与**系夫妻关系,法院对案涉房产进行拍卖,是对其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置行为,张光英应当知晓;且在本院2020年8月4日发布《拍卖公告》后,张光英于2020年8月11日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对案涉房产的拍卖等执行程序,进一步说明张光英知晓案涉房产已进入拍卖程序。第三,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院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告知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在规定时间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现有证据不能反映拍卖前张光英向本院主张过优先购买权,因此,张光英怠于向本院主张优先购买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关于超标的处置财产问题。执行案中,工业学院申请执行的是500万元及利息,而案涉房产的评估价值中,商业部分为488.72万元,住宅部分为335.30万元,均不能满足申请执行的金额,因此,本院对案涉房产一并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并未损害当事人利益。
关于其他理由,已在此前的执行异议之诉中予以回应,本案中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案外人张光英要求撤销拍卖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对其异议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张光英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胡万兴
人民陪审员 刘朝平
人民陪审员 黄开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张雪梅
书 记 员 张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