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柯比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柯比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3执4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回澜街178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远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四川柯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西南镇飞凫路54号。
法定代表人:罗义川。
被执行人:叙永县河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后山镇河源村。
法定代表人:李平。
被执行人:***,男,56岁,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
被执行人:罗义川,男,35岁,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
被执行人:罗勇,男,59岁,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西南镇。
被执行人:李均,男,68岁,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伟,四川路炜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柯比建设有限公司、叙永县河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罗义川、罗勇、李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绵竹市公证处(2021)川竹证执字第10号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7272423.56元及利息、公证费22020.00元。被执行人另应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绵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并在住所地进行必要调查。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如下:
1.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至2022年4月8日届满。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11.11元、罗应川的银行存款2928.30元,扣除执行费50.00元,实际支付申请执行人3789.41元。
2.查封了被执行人罗义川名下位于绵竹市城东新区南京大道3段6号仟坤伊顿庄园13栋2单元13层1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川(2017)绵竹市不动产权第0007337号及坐落于绵竹市西南镇飞凫村六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竹集用2013-00207460],查封期限至2024年4月25日届满。
3.查封了被执行人罗勇名下位于绵竹市剑南镇飞凫路-1-94904、2-94903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监证0001622、竹国(2001)字第1115号],查封期限至2024年4月25日届满。
4.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均名下位于剑南镇大树路247号天河馨苑5幢3单元2层1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绵竹市不动产权第0008808号],查封期限至2024年4月25日届满。
5.查封了被执行***名下位于剑南镇通汇街120、122号,国土巷2、4、6号1层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监证0004369号、竹国用(2014)第03726号]、坐落于剑南镇绵竹广场40号2幢2楼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川(2017)绵竹市不动产第0001017号]、坐落于绵竹市西南镇醒狮村三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竹国用2013-00204097],查封期限至2024年4月25日届满。
6.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购买的保单号002933626793008、002720310007008、001976685260008号保险的现金价值,冻结期限至2023年6月16日届满;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单号为P26Y100001535104号保险的现金价值,冻结期限至2023年6月7日届满。
7.查封了被执行人罗义川名下川FC3201桑塔纳牌汽车和川FQ7369奥迪牌汽车,查封期限至2023年6月7日届满。
采取上述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债务还未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续行查封、冻结,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后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邓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亮
书 记 员 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