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3执4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回澜街178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远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四川柯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西南镇飞凫路54号。
法定代表人:罗义川。
被执行人:叙永县河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后山镇河源村。
法定代表人:李平。
被执行人:***,男,56岁,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
被执行人:罗义川,男,35岁,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
被执行人:罗勇,男,59岁,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西南镇。
被执行人:李均,男,68岁,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
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绵竹市公证处(2021)川竹证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1.要求被执行人四川柯经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272423.56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1月20日贷款利息、罚息、复利581769.90元;2021年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贷款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方法:以本金7272423.56万元为基数,2021年12月17日前按月利率6.625‰计算;2021年12月18日起按月利率9.937‰计算;复利计算方法:以每期欠息金额为基数,2021年9月15日前按月利率4.16‰计算,2021年12月17日起按月利率6.625‰计算,2021年12月18日起按月利率9.937‰计算);2.要求对被执行人叙永县河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变现后的价款在760万元内优先受偿;3.被执行人罗义川、罗勇、李均、***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执行人另应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公证费22020.00元及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叙永县河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叙永县后山镇河源村的采矿权许可证(采矿权证编号:C5100002010121220102586)。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