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24执异42号
异议人:南漳县宏联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纺织公司)。住所地:南漳县经济开发区涌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70689416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建筑公司)。住所地:宜城市中华大道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17966037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襄阳港科投资有限公司(现名称襄阳港科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港科公司)。住所地:南漳县经济开发区涌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6545995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原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系***的丈夫。
本院在执行湖北***建筑公司与襄阳港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宏联纺织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南漳县人民法院(2019)鄂0624执643号执行裁定,解除扣留被执行人襄阳港科公司在宏联纺织公司的租金100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21年6月23日举行听证会。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宏联纺织公司异议称,宏联纺织公司应支付襄阳港科公司的租赁金是到期债权,不是收入,南漳法院裁定扣留被执行人襄阳港科公司在宏联纺织公司的租金100万元适用法律错误。且宏联纺织公司与襄阳港科公司在租金问题存在争议,是互负债务。故南漳法院裁定扣留被执行人襄阳港科公司在宏联纺织公司的租金100万元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南漳县人民法院(2019)鄂0624执643号执行裁定,解除扣留被执行人襄阳港科公司在宏联纺织公司的租金1000000元。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湖北***建筑公司与襄阳港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19)鄂0624执643号执行裁定:扣留被执行人襄阳港科投资有限公司在南漳县宏联纺织有限公司的租金1000000元。异议人南漳县宏联纺织有限公司认为其公司与襄阳港科投资有限公司在租赁金问题尚存在争议,既使应支付襄阳港科投资有限公司租赁金也是到期债权,不是收入,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而导致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异议人南漳县宏联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南漳县宏联纺织有限公司是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经审查,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扣留被执行人襄阳港科投资有限公司在南漳县宏联纺织有限公司的租金1000000元。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南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624执643号执行裁定,中止对(2019)鄂0624执643号执行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