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24执异20号
异议人:南漳县宏联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经济开发区涌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70689416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中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17966037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港科投资有限公司(现企业名称襄阳港科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经济开发区涌泉工业园威力邦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6545995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系***的丈夫。
本院在执行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襄阳港科投资有限公司(现企业名称襄阳港科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南漳县宏联纺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南漳县人民法院(2019)鄂0624执643号执行裁定,解除扣留被执行人襄阳港科投资有限公司(现企业名称襄阳港科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南漳县宏联纺织有限公司的租金100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21年3月10日举行听证会。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在审查期间,异议人南漳县宏联纺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南漳县宏联纺织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南漳县宏联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