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秋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民初319号 原告:***,男,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城市恒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中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17966037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边防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曾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