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民初319号
原告:***,男,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城市恒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中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17966037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边防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曾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