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84执14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中华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18×××9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7898.00元。因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8×××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89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