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84执14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中华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某银行18×××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89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