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24执64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中华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17966037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港科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经济开发区涌泉工业园威利邦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654599517。
法定代表人:***,女,公司总经理。
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港科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624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令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信息、车辆、有价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人民银行开户存款情况、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依法进行了查封,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决定暂不对其财产进行处置,且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吴 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