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执字第855号
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个体户。
被执行人宜城市绿环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环公司)。
法定代表人***,绿环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绿环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绿环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绿环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城市雷河办事处新集村拥有的139.5亩土地(其中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78亩,已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为61.5亩,土地使用证号分别为宜城国用(2011)020211010、020211008、020211009)、围墙及28栋房屋(其中,1栋办公楼及2栋仓库产权证号为00039987,15栋房屋产权证号为00××86,另10栋房屋无产权证)。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绿环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城市雷河办事处新集村拥有的139.5亩土地(其中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78亩,已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为61.5亩,土地使用证号分别为宜城国用(2011)020211010、020211008、020211009)、围墙及28栋房屋(其中,1栋办公楼及2栋仓库产权证号为00039987,15栋房屋产权证号为00××86,另10栋房屋无产权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程 伟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