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秋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237号 原告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地址:宜城市望江路**。 法定代表人曾劲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华,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位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谭习坤,农民。系死者***父亲。 委托代理人***,宜城市孔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宜城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谭习坤儿子***(已去世)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常华、**;被告谭习坤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诉称,被告谭习坤之子***于2015年4月21日晚大约18时40分左右驾驶两轮摩托车沿207国道宜城市绕城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行驶途中因道路上的两辆机动车相撞,导致形成连环车祸发生,后造成被告之子***当场身亡的意外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找到我们以“其子***生前系***公司员工,交通事故属于工伤情形”为由,要求我公司对其进行工伤赔偿。嗣后,被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宜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子***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认为仲裁裁决错误,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之子***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谭习坤辩称,我儿子***生前与原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人民法院应维持仲裁委裁决。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将207国道工雇房工地以包工不包料形式发包给自然人***,***又将单项模工发包给**。2015年3月,***受**雇请到原告工地上工作。本案中***属于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无权招用劳动者,故原告应为***真正的用人单位,***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公司于2014年12月将承建的207国道公租房建设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自然人***。***又于2015年1月将此工程中的单项模板业务转包给自然人**。本案被告谭习坤的儿子***,系**于2015年3月雇请到原告承建的207国道公租房工地上从事木工作。**在承包207国道公租房工地上木工业务的同时,还承包有其他工地上的木工业务,***的工作由**安排。2015年4月21日下午18时40分左右,被告的儿子***下班驾驶两轮摩托车行至宜城市绕城公路东侧时,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原、被告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被告谭习坤于2015年7月20日向宜城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与谭习坤儿子***生前(2015年3月至2015年4月21日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公司不服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与***、***与**之间的劳务合同、证人**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生前上班的考勤表;仲裁委庭审笔录;宜***字(2015)28号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被告提交的谭习坤与***父子关系证明;仲裁委庭审笔录;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谭习坤以原告***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自然人为由,要求原告***公司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并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谭习坤的儿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明,原告***公司将承建的207国道公租房建设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自然人***。***又于2015年1月将此工程中的单项模板业务转包给自然人**。原告***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不属用人单位,不应承担用人单位责任。从被告谭习坤的儿子***生前(2015年3月至2015年4月21日前)是否与原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看,***受雇于包工头**,**同时承包有其他工地,***受**管理,工资由**发放。***与原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即原告***公司没有给***支付报酬,也没有对被告进行管理。原告与***不具备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综上,原告与***生前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确认***生前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谭习坤之子***生前(2015年3月至2015年4月21日前)与原告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谭习坤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    襄    元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毛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