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新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11003号
原告:安徽新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新天地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89944748。
法定代表人:桂永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松,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江西省南,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用代码913600006779630525。
法定代表人:张良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浩,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新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新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新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新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洪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