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新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汕头市达诚建筑有限公司、汕头市达诚建筑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04民初8986号
原告:安徽新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68号新天地广场6-9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89944748。
法定代表人:桂永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锐,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宕石洪厝街3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147868426。
法定代表人:黄光钟。
被告:汕头市**建筑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与定远路交口汪塘花园3幢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2962544L。
主要负责人:XX标。
原告安徽新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建筑有限公司、汕头市**建筑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新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新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61元,减半收取计1380.5元,由原告安徽新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静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媛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