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新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103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徽新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103民初8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新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5896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348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234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季汝成
审判员  方 敏
审判员  程 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翼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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