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诉乌兰察布市荣祥建筑安装游戏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929民初269号
(2018)内0929民初269号
原告**,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告***,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乌兰察布市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52年9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海军,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系被告*海军哥哥)
原告**、***诉被告乌兰察布市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2018年1月29原告**、***向我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我院于2018年5月29日告知其于2018年6月4日前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
审判长孙素花
审判员李霞
人民陪审员高禄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阿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