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926民初763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汽配城小区31号楼4单元六楼东户。
委托代理人张季,内蒙古巨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兰察布市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新体路169号嘉苑小区1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武佩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俊杰,内蒙古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书芬,公民身份号码×××,女,195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年路九号街坊7栋18号。
委托代理人宿守春,乌兰察布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山岔口乡大湾子村35户,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实验小学对面平房。
被告乌兰察布市承誉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集宁大街神舟家园A3栋2016号。现在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通州路同乐园小区4号楼2单元502。
法定代表人王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乌兰察布市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书芬、***、乌兰察布市承誉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19元减半交纳60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晓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震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