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呼伦贝尔市鸿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蒙东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702民初3795号之一
原告:呼伦贝尔市鸿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604号。
法定代表人:郭东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军,呼伦贝尔市鸿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邹胜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中国电建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蒙东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循环经济工业园区谢尔塔拉项目区和谐街8-7号。
法定代表人:孙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海斌,内蒙古蒙东高新材料有限公司采购部部长。
第三人:乌兰察布市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新体路169号嘉苑小区一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武佩祥,总经理。
原告呼伦贝尔市鸿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电建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蒙东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乌兰察布市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鸿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鸿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2.55元,减半收取计2826.28元,由原告呼伦贝尔市鸿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张 明
人民陪审员  李佳欢
人民陪审员  段湘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