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305执9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伟伦技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西苑公园门面房。
被执行人洛阳君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洛阳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民终42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河南省洛阳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民终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风卫
审判员康理
审判员*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