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自来水公司

宁城县天义镇富家窝铺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与宁城县天义镇富家窝铺村民委员会、宁城县自来水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9民初2612号
原告:宁城县天义镇富家窝铺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富家窝铺村。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惠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城县天义镇富家窝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富家窝铺村。
法定代表人:**,系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猛,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城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大宁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张有,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第三人:***,男,195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第三人:段**,男,194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第三人:付井军,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第三人:段**,男,194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第三人:***,男,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第三人:***,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第三人:***,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第三人:**,女,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第三人:***,女,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第三人:***,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猛,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子),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本院在××县民委员会、宁城县自来水公司、第三人张有、***、段**、付井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城县天义镇富家窝铺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286元,由原告宁城县天义镇富家窝铺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负担。
审判员  *婧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