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104民初3868号
原告:祁亮,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守清,呼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包金泉,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察娜,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大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一间房村新村佳园西2号。
法定代表人:王虎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占军,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金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路205号物资供应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余久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勤,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芳,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祁亮与被告包金泉、内蒙古大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祁亮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祁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亮撤诉。
审判员 冯根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