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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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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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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2526民初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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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现住乌兰察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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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达某,西乌旗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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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内蒙古大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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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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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石某,现住呼和浩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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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大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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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大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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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大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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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970.62元,减半收取485.31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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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金治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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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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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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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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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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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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