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内蒙古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4民初1966号
原告:**,男,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守清,呼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路205号物资供应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余久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大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一间房村新村佳园西2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虎,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大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冯根群
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白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