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4民初1966号
原告:**,男,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守清,呼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路205号物资供应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余久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大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一间房村新村佳园西2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虎,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大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冯根群
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白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