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8民初1836号之一
原告:中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塘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612081M。
法定代表人:瞿兴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燕,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时代阳光大道**富景园小区综合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84085781L。
法定代表人:周建波,董事长。
原告中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皖0208民初1836号民事裁定书,对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以(2020)皖0208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中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现该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价值80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薛 萍
人民陪审员 周小琴
人民陪审员 王水凤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安森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