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鼎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金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91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鼎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兰苑A区。
法定代表人:朱文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瞿兴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
被执行人:南京金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袁纬,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鼎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金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091执2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毕维明
审 判 员 石 立
审 判 员 吴 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袁敦亮
书 记 员 吴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