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伟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晶澳(扬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91民初626号
原告:扬州伟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邗江路17号西楼414。
法定代表人:杨晓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梅,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晶澳(扬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爱青。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云南省昆明市塘双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瞿兴生。
被告:南京金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永丰大道36号南京天安数码城06幢504室。
原告扬州伟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晶澳(扬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金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扬州伟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扬州伟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扬州伟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士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