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永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乌海市永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神华蒙西煤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624民初2153号
原告:乌海市永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污水处理厂北1公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神华蒙西煤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乌海市永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神华蒙西煤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乌海市永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海市永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3元,由乌海市永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