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02民初47号之三
原告: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玉溪路437号新上城8楼0801室。
法定代表人:雷杭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714436340Y。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凯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清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夏洪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13118P。
原告内***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凯宏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内***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凯宏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电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4元,减半收取计2,227元,由原告内***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 涛
人民陪审员 巩 固
人民陪审员 黄和超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鲁亚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