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双鑫电梯有限公司

原告内江双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凯宏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02民初47号之一
申请人: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新上城8楼。
法定代表人:雷杭弋,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714436340Y。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男,系原告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四川凯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清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夏洪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13118P。
申请人内***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凯宏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内***电梯有限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雷杭弋所有的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X巷X号X幢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内江市房权证房监字第X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电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雷杭弋所有的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X巷X号X幢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内江市房权证房监字第X号)。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谢 涛
人民陪审员 巩 固
人民陪审员 黄和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鲁亚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