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双鑫电梯有限公司

原告内江双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凯宏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02民初4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新上城8楼。
法定代表人:雷杭弋,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714436340Y。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男,系原告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四川凯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清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夏洪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13118P。
申请人内***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凯宏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内***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19)川1002民初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案外人雷杭弋所有的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X巷X号X幢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内江市房权证房监字第X号)。内***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内***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雷杭弋所有的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X巷X号X幢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内江市房权证房监字第X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谢 涛
人民陪审员 巩 固
人民陪审员 黄和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鲁亚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