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民终10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隆县实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雨仁(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隆县实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2017)冀0804民初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4.86元,减半收取10502.43元,由上诉人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包居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