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804执529号
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实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实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2017)冀0804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7)冀0804民初61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