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6民初3149号
原告: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街道聊禹路与105国道交叉口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春海,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高唐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敏,高唐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唐县福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街道人和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洪庆,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唐县福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高****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焦树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明月
书记员邢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