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6民初1262号
原告: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洛城街道农圣东街万华财富中心22层。
法定代表人:郑风礼,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迎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高唐县福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人和街道人和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洪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唐县福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昭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