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6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高***集团总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第一大道**。
负责人:黄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山东省高***集团总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高唐县福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办事处人和路东段路北v>
法定代表人:刘洪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高***集团总公司管理人与被执行人高唐县福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中,2021年7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高唐县福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高唐金城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尚未领取的工程款200万元,2021年9月22日向高唐金城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扣划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高唐县福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高唐金城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尚未领取的工程款200万元”,目前高唐金城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已将相关扣划手续送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银行正在审批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526执4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宏昌
审判员 王良军
审判员 郑华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