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县福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高唐县金筑城建砼业有限公司、高唐县福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6执保152号
申请执行人:高唐县金筑城建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杨屯镇高官屯村路北。
法定代表人:高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高唐县福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人和街道人和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洪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高唐县金筑城建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唐县福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鲁1526民初25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高唐县福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4352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高唐县福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4352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晓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焦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