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6财保185号
申请人:***,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
被申请人:高唐县福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人和街道人和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洪庆,该单位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
申请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高唐县福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高唐县人民政府的债权55万元。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高唐县(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8高唐县不动产权第0003314号)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唐县福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高唐县人民政府的债权55万元,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晓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焦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