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县福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钢城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唐县福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526财保10号 申请人:济南钢城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街道东铁车村拥军路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高唐县福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街道人和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钢城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唐县福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钢城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唐县福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钢城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