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526执保6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钢城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街道东铁车村拥军路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高唐县福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街道人和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钢城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唐县福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作出(2024)鲁1526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高唐县福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高唐县福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