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众方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省方明建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众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3执6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方明建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守义,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环城路与菜市北街交汇恒利·七彩阳光A22幢1单元501号房。

被执行人:吉林省众方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加鹏,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武汉路**。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方明建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众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吉0103民初13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为:“被告给付原告50000元,如逾期,被告需支付违约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将吉林省众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猎豹牌汽车车籍进行查封,暂时找不到车辆下落,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房产、存款、公积金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信息。上述财产信息均有查控、查询单位反馈的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相关财产线索。期间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书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0103民初13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旭光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于福权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