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106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众方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6民初4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832890.6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832890.6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2019)吉0106民初42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10728.91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吉0106执20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