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西明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024民初1123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5679824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莹,公司文员。
被申请人:江西明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纬五路以南天昶电气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591816019E。
法定代表人:万辉阳,执行董事。
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明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明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依法亦应予以解除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江西明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
二、解除对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生产设备数控横剪线SKJ-450一台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