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五行建工有限公司

***、林冬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303执32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林冬,女,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迈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东横岭四路11号3D3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803573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五行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城南新区C2小区3号地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811469475。
法定代表人:**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瑞,男,199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路西山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308795XM。
法定代表人:傅飞翔,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林冬、广东迈凡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五行建工有限公司、**瑞、福建省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3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280万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车辆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3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