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304执15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福建五行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城南新区C2小区3号地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811469475。
法定代表人:陈**瑞,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莆田市民政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学园中街1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300003694853L。
负责人:张宗贤,局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五行建工有限公司、莆田市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22)闽0304执15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五行建工有限公司、莆田市民政局、***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亮德
执行员 王加纪
执行员 林梦周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林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