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03执30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冠伟,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广州迈凡贸易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天河区棠东横岭四路11号3D3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80357334。
法定代表人:吴冠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五行建工有限公司,住福建省仙游县鲤南镇城南新区C2小区3号地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81146947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本院在执行吴冠伟、**、广州迈凡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五行建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3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福建五行建工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吴冠伟、**、广州迈凡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1817157.49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20年11月-2021年3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有存款。2020年12月17日,本院作出(2020)闽0303执3040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五行建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金额为1817157.49元及利息,实际划拨存款3419.8元,已转为本案执行费。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3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廷赟
执行员 陈天雨
执行员 杨吓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明霞